聘任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管理的主体组成部分。为加强我院聘任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明确聘任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教师的组成
学院聘任教师分为两部分:专任教师(院内专职教师)与(院内外)兼职教师
二、聘任教师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关心我院发展,愿意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聘任教师一般应为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来自院校外的教师,应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且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3.聘任教师可以受聘承担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
聘任教师聘用程序
1.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新学期教学任务,由系于学期结束前确定聘任教师人选。聘任教师须填写“聘任教师申请表”,报学院审核。
2.系主任应根据本系的教学情况对提名聘任教师资格及其聘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核,组织拟聘教师试讲合格,在“聘任教师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系将“聘任教师申请表”报学院教学秘书教务处,经院长、教学副院长审核后学校人事处备案;经校、院两级审核同意聘用的教师由人事处与聘任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4.系应将所聘任教师汇总情况、“聘任教师申请表”以及要求存档的相关个人材料一并报送学校人事处和学院备案。
三、聘任教师管理要求
1.各系负责聘任教师的业务考核,注意聘任教师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聘任教师,应及时停止聘任。
2.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对聘任教师工作量统计、课酬计发,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或不能按时提交各种教学文档的聘任教师,扣除其相应的课酬。
3.系应按学院的相关规定对聘任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常规教学、教学质量及学院和系交给其它工作。考核结果直接与课时费挂钩。
4.学院领导与系主任等教学督导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听课,对聘任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监督。
5.聘任专职教师必需参加系组织的教研活动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聘任兼职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应参加适当的院、系教研活动。
6.系应对聘任兼职教师进行岗前培训。
四、聘任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1.聘任专任教师任课,原则上每周不低于12学时;聘任兼职教师不低于8学时,院级领导不低于4学时。
2.聘任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教学大纲、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编制(写)学期授课计划;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
3.聘任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4.聘任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系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并办理《调课单》后方可进行。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由系代办或事后补办。
5.聘任教师应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命题及阅卷等工作。
6.课程授课及考核结束后,应按照学校、学院及系的有关规定,上交成绩单、课程总结等相关材料。
五、兼职教师
原则上兼职教师应是能承担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高校、企业、设计院或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以及有一定专业实践经验的研究生。
兼职教师应具有与所教课程或专业相近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须试讲合格才能聘用;具有所从事该专业的专家、高级专业或技师资格认证人员优先聘用。
兼职教师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⑴学历学位书复印件;⑵职称证书复印件;⑶身份证复印件;⑷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⑸专业资格认证复印件。
兼职教师除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参加校、院、所在系教研活动外,其他管理与要求,与校内专任教师相同。
六、课时薪酬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管理学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