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增加我局发 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发展党员工作 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确保我局发展党员的质量,按照有关文件 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 公示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即将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三、 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限为七天。
四、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族 别、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 况等内容。公示还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五、公示程序
1、预审。党支部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报所在党委 预审。
2、公示。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 公示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将公示内容在局内公开栏或宣传橱窗张贴展示。
3、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党总支要设立举 报电话或信箱, 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 来信、 来访、 反映、 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
4、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 清楚、内容详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5、调查结果的使用。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要坚持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1)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公 示对象的发展。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的,按预定 方案进行,并在公示结束后由党委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谈 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责其限期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 重问题的,应不予发展。
(4)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 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发展,暂缓发展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 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作出负责的书面情 况说明,经支委会研究认为不影响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此后,如经查问题属实的,要做出处理。
(5)对在发展党员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把明显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注意事项
基层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有关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属于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由基层党组织派人调查核实;对于无具体线索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不予调查的原因。调查核实后,对于存在一定问题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要本着帮助人、教育人的原则,妥善地处理相关问题和相关人员,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暂缓发展,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吸收入党。对于预备党员,问题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延期转正,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转正。
对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道听途说、故意歪曲事实、不负责任地反映问题和意见的有关人员,党组织要给予其严肃批评教育。